(佳大校发〔2019〕54 号)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 、积极进 取 ,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发展 、成长成才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
第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评定坚持 “规范管理 、客观公正 、 民主公开 、择优评 定 、按绩施奖”原则 。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 3%以内; 奖励标准为 200 元/人 。
第四条 申请资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政治立场坚定 ,维护民族团结 ,不参与任何形式的 非法宗教信仰活动 ,评定学期内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 . 学生本学期综合排名在本专业比上一学期提前 10 名 ,或提前幅度达到 30%(含)以 上;
3 . 德育学分不低于 1 . 5 分;
4 . 体质测试达到学校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5 .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公益劳动 、社会实践 、军事训练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 、 文体活动 ,表现良好;
6 .在《佳木斯大学学生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 . 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评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具体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 处)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每学期评定一次;
2 . 奖项评定采用学生申请 、学院 (部)初评 、学校审核的方式开展 。学生本人虽具备 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 ,但不提出申请者 ,视为弃权;
3 . 申请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的学生 , 向所在学院 (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填 写相关申请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评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后 ,报学院 (部)评 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名单 ,经学院(部)党政联 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申请资格和项目比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 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发放奖金及奖励证书 。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 , 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 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