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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佳大发〔2020〕5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校,根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佳木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以各基层党委(总支)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上(含 80 人)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比例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 5%-55%。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在基层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在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部门)、教职工四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为创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第五条 各分工会在二级教代会闭会后负责落实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工会主席应列席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本级权限内,审议通过与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部、处、教研室、科室或工会小组等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也可邀请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正式教职工及与本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公道,工作认真,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二级教代会和本单位工作审议、批评和建议权利,有对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评议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宣传工作,投身于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

(四)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及 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需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部、处、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组长的职责:

(一)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反映代表意见;

(四)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向校工会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并将不能如期召开的具体原因上报校工会;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及代表组长会议。二级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确定教代会召开日期,报基层党委(总支)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认真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开展活动,遇有重要问题可按规定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填写会前、会后报告表,办理教代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自 2020 年 12 月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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