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暂行办法(修订)
(佳大校发〔2018〕41 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为提高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规划、定位和办学思路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老干部工作、
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政策;
10、学校党政机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设置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撤消,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编制和定员等问题;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3、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呈报,全校性奖惩事项;
14、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校办产业的改革;
17、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l、全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机关正副科级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国家、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l、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单项(笔)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工资类支出、奖助学金支出、水电暖支出、偿还融资贷款支出和已集体决策的事项除外)。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融资、贷款的申请,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成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担任党委常委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出席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院系、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前期调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法律咨询、专家论证和会议决定的程序。即决策必须履行前期调研,面向校内师生员工广泛征求意见程序;
必须履行决策事项负责部门充分论证、集体讨论、做好协调、提出方案的程序;必要的决策应履行法律咨询程序和专家咨询程序;必须履行学校会议决定的程序。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佳木斯大学章程》、《佳木斯大学学术委员
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
术委员会审议。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机关正副科级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
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当暂缓议定;必须决定的,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决议和决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能形成;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党委书记或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五)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八)有关决策,除依法保密的以外,须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 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网站、负责部门网站或采用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九)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均要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要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
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由主管领导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参见《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督办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佳大发[2013]55 号)。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六、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起执行,由佳木斯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